贿赂犯罪立案标准不能搞潜在的“国进民退”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日前发布。根据规定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,将被立案追诉。(中国新闻网5月19日)
事实上,最高检、公安部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五千元,并无新意。从纵向比较来看,2001年,最高检、公安部出台的追诉标准中,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规定的是5000元;从横向比较来看,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。但从网络舆情反映来看,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却抵触较大: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,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为什么不要被追诉呢?
如果说法律是白纸黑字写就的东西,那么,你可以指责某些网民不懂法,《刑法》明明写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追诉,怎么能说受贿几万元不被追诉呢;但是,还有一种法律,可能并没有写在纸上,但确实在现实中为执法者所真正执行的,而为人们所真正感触的和遵循的规则,或曰“潜规则”,在这种“潜规则”下,有N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件,并没有得到追诉,从这个角度上讲,你能说网民不懂法吗?
这个“潜规则”不是我信口开河,堂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是认可的。去年11月,张副院长在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,为该院师生作题为 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”的演讲时透露说“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,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,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;但一旦移送过来,法院又得依法判处”。还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,比如一些地方纪检、检察机关确实内部规定,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,几年前,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 “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”的反腐措施,关其名曰“人性化执法”。
《刑法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受到刑事追诉,但是现实中,许多地方却连5万元都不进行刑事追诉,所以,虽然对照《刑法》规定与最高检、公安部刚刚下发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,起点数额都是一样,但实际执行却是差别特别大,这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或者说反腐败领域中典型的 “国进民退”,国家工作人员宽大无边了,受贿几万元都可以不追诉,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停步不前,他们搞商业贿赂5000元也要被追诉,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那?而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体现在那?
按理说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,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,是应当受到打击,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,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和权力的正当行使,更应当受到打击。所以说,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(比如2000元),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,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,但在司法实践中,执法居然又将底线下移,将其放在了5万元的标准,这明显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贪污,值得我们警惕。但有些人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,比如从目前的5000元提高了5万元这就是在立法上走私了。比如张军副院长一面指责司法实践中“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,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”,但他开出的药方居然是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,他说“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”,他的理由是“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,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,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;但一旦移送过来,法院又得依法判处,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。”
张副院长考虑的“公正性”显然是贪官之间处罚的公正性,而不是考虑贪官与其他普通民众的“公正性”,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受贿、盗窃罪(500元就可以追诉)之间的处罚公正性。而今天,借最高检、公安部新的追诉标准出台之际,我想说的是,要尽快消除“潜规则”下的贿赂犯罪立案标准的“国进民退”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受追诉,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等到应有的刑事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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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的各级执法机关一直都归各级政府领导,自主性依然不足,想要自己判自己有点困难